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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1912-0000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2
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1912-0000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2
【文字解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2 00:00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制定《条例》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机关事务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法制化水平,更好地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2004年11月9日,温家宝总理接见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强调,“要完善管理制度,用严格的制度加强和改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2011年11月8日,李克强副总理在接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代表时指出,要“促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为机关高效运转服好务,进而为经济社会管理服好务,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政府工作包括政务和事务工作。政府通过事务工作为政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为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保证政务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政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二)制定《条例》是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机关事务工作涉及的机关运行经费、办公用房、机关用地、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管理事项,与机关运行成本密切相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确定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强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行为,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效途径。

(三)制定《条例》是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党群干部关系的必要要求。随着政务公开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诸如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因公出国(境)活动及其经费(即“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等问题高度重视,对规范政府自身行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的期望越来越高。在近年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厉行节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机关事务立法和建议和提案,呼吁尽快制定机关事务管理专门法规,依法加强机关事务管理。

(四)制定《条例》是依法行政、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实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推进,特别是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事务法治建设,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将分散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内容集中起来,将有关政策文件和制度办法中的成熟规定上升为法规条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根据工作实际,《条例》从以下五个方面,阐明了立法目的。

一、加强机关事务管理

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机关事务管理作为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才能确保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条例》把加强管理作为首要目的,就是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的制度标准,明确机关事务工作的行为规范,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魏国机关事务管理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和标准体系,对规范机关事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制度和标准是通过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形式确立的,其权威性、约束力与法律、法规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制定《条例》,确立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使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做到遵循有原则、执行有制度、操作有标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机关正常运行有赖于必要的经费、资产和服务保障。经费是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资产是机关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服务是机关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条例》明确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资产和服务的范围,设定有关制度和标准,提出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要求,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保障既必要充分,又节约适度,体现了为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的宗旨。

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机关运行成本是政府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消耗的各类资源的价值总和。近年来,随着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任务的增加,机关运行成本呈攀升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条例》从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的目的出发,明确规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要立足保障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压缩行政经费开支,减少能源资源消耗,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五、建设节约型机关

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方面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合理配置和利用机关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管理和服务效益。《条例》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从体制机制、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有利于更好地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指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这类工作部门在省、自治区一般称为厅、局、委员会,在直辖市称局、委员会,在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称局、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一般不设立独立部门。

按照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开展机关事务管理活动。此外,《条例》采取依照执行和参照执行相结合的办法,有本条和第34条共同规定了适用范围。全面、准确地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当将本条和第34条的规定结合起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

目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现状不尽相同。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由国管局统一政策、制度和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则是统一管理和分散管理并存,有的地方政府尚未设立专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已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在职能配置和权责关系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

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政府其他部门减少事务的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更好地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统筹配置机关服务保障资源,节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服务保障效益;有利于集中研究解决机关事务工作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加快体制和制度创新,推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少机构、宽职能” 的大部门体制改革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管本级机关的事务工作,避免一件事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二是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三是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配置本级机关的服务保障资源,实行均等保障,避免苦乐不均和相互攀比。此外,实行集中办公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办公区里各部门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少数部门设置了专门内设机构(如行政司或保障局)负责本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多数部门的机关事务分散在办公厅(室)、财务司和机关服务局(中心)等单位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与政府部门的办公模式有关,实行集中办公的,一般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办公区内各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未实行集中办公的,多数部门在内部设立机关事务工作机构,但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等差别较大,并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这种状况导致了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不统一,影响了管理水平、保障效率和服务质量。本条结合实际,提出了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的要求。

政府各部门由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的具体含义是:政府各部门应当坚持政务事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将本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集中交由部门内部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承担,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执行统一的制度和标准,是部门内部其他工作机构减少事务工作的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可以将其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集中交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进一步提高管理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本条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完善的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制度、标准和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十分重要。国管局作为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机关事物的宏观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要按照部门“三定”的规定,认真履行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责,提高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水平。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依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履行以下管理职能:一是在经费管理方面,制定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负责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有关经费的管理,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二是在资产管理方面,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抓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承担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和土地、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三是在服务管理方面,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开展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做好公务接待和会议管理等工作。此外,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政府集中采购、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责。

二、机关事务管理系统业务指导关系

在工作实践中,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履行了指导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和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等职责。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在公务接待方面,国管局“三定”明确规定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2010年,经中央编办批准,国管局设立了公共资源节能管理司,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工作。此外,部分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也履行了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职能。比如,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被赋予对该市机关事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责等。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除以上三项业务外,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其他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范围,要结合当地实际来确定。

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进行指导:一是研究拟订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是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改革方案和措施,指导下级改革工作;三是组织开展机关事务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核实和上报;四是听取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开展督导和检查工作;五是组织调研活动研究解决共性和规律性问题,等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机关事务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政治性、政策性、经营性和综合性较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和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会同统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属于职能监督。发展改革部门对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政府集中采购等方面负有监督职责。

(二)审计和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属于专门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关事务工作中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察,有权对机关事务工作中的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属于主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以及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于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土地使用、项目规划、工程建设等事项,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对机关用地规划、机关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机关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规划、立项、建设和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向上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本条明确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作为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机关事务工作的客观规律,是对机关事务工作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指导性要求。

一、保障公务的原则

保障公务是机关事务工作的根本目标,主要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公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物质条件、技术支撑和后勤服务。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市机关事务工作的根本宗旨。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各种类型的公务活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这些公务活动提供保障,就是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就是践行机关事务工作的根本宗旨。因此,《条例》把保障公务作为基本原则的第一条,突出强调其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性。

二、厉行节约的原则

厉行节约是机关事务工作的根本方针。厉行节约,主要是指在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提供经费、资产和服务保障的过程中,合理利用和配置各种资源,用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效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钱、管物、管资产,能否管好用好在这些资金、资产,关系到政府的运行效能和行政成本,关系到机关的廉政建设,因此,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基本原则。

三、务实高效的原则

务实高效,主要是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法制水平、部门工作性质和职责,实事求是地确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及时迅速、优质高效地为机关正常运行和公务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务实高效既是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机关事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

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透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保护。本条所称公开透明,主要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机关事务工作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公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机关事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的客观要求。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要求,稳步推进财政预决算和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工作。2009年,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中央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支出、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4张中央财政预算表向社会公开。2010年,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中央财政预算12张表全部公开,75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17个省(区、市)公开了本地区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2011年,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中央财政预算表及预算编制说明全部向社会公开,92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98个中央部门公开了“三公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支出;27个省(区、市)公开了本地区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中20 个省(区、市)公开了省直部门的部门预算,部分地区还向社会专项公开了“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情况,部分地区还向社会专项公开了“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情况。2012年7月19日,90多家中央部门集中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开了2011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首次公开了行政经费使用情况,细化了“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了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数量以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情况。同时,各省(区、市)政府也在制定“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逐步实现省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的步伐。

本条总结实践经验,借鉴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依照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原则、程序、内容、方式、时限等事项,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机关运行经费公开科目的内容,加强数据分析,完善解释说明,提高公开治理;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本《条例》所称机关后勤服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组织提供的必要劳务。机关后勤服务是机关事务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由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进一步降低机关服务成本,势在必行。

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的社会化是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将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与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并列提出,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调这两项工作。

一、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983年中央书记处第70次会议提出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方向,确立了分三步走的改革思路。1989年,中央编办、国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来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1993年,中央编办、国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方向、原则和主要内容。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央编办《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要求。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挥在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经过30多年的改革探索,目前,我国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外包率由“十一五”前期的32%提高到2011年的49%;特别是通过建立健全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共享和优化机关后勤服务资源,减少了各级财政的投入,降低了机关运行成本。

本条立足工作实际,总结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经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是指机关内部的后勤服务事项的社会化改革;后勤服务的管理事项是行政职能,不能实行社会化。

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要坚持管理和服务两个职能分开,区分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坚持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将机关后勤管理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者由行政机构承担,机关后勤服务经营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第二、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提供后勤服务。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合同外包、委托管理等方式,实现机关后勤服务主要由社会服务组织提供。第三,要建立健全机关后勤服务经费供给机制。根据后勤服务标准及其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机关购买后勤服务所需经费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经费供给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公务用车服务改革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一些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改革,有的从制度层面入手,取消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等特殊车除外),实行货币化改革,向公务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公务交通由个人自行解决;有的从服务方式入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留或整合现有公务用车,成立专门的公务用车服务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公司,保障机关公务需要;有的从强化管理入手,加强规范化管理,通过单车核算、节假日封存停驶、安装GPS等方式加强监控与管理。其中,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日益完善,小轿车进入家庭,私车普及率显著提高,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和要求。

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的社会化改革,要注重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健全符合机关运行需要的公务用车制度。2011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们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给个的指导意见,适合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制度创新与保障公务相结合、深化改革与积极稳妥相结合、统一部署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构建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满足就按正常运行需要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公务交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三、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是党政机关对公务活动中的来访者举行的迎送、接洽和招待等活动。公务接待服务市公务接待中的服务性事项,主要包括对公务接待对象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等服务事项。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是对公务接待中部分服务事项的社会化改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按照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任务是加强管理,目标是提高使用效益。

从支出目的和受益对象的角度看,政府机关的全部经费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机关运行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含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支出目的是保障机关运行,受益对象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经费是指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需的各项经费,支出目的是满足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受益对象是社会公众。机关运行经费与公共服务经费是两类性质和使用目的不同的经费。本《条例》规范的对象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不涉及机关人事劳资管理,故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不包括人员经费支出。

按照现行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在行政运行、事业运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等科目中列支的、用于保障机关运行的基本支出;以及在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等科目中列支的、用于保障机关运行的项目支出。按照现行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机关运行经费包括用于保障机关运行的差旅费、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交通费用(含出租车费用)、水费、电费、办公用房构建费、办公用房大中修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过取暖费、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劳务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准确理解和把握机关运行经费的内涵,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条例》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机关运行经费定义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但是,依照国际政府采购通行规则和《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规定,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和服务采购两类,工程类涵盖在货物和服务之中。因此,我们采取了目前这种表述方法。

二是机关运行经费定义中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构建工程的各项资金。办公用房等机关运行工程类支出具有金额大、周期长的特点,在机关运行经费中占有较大比重,决定和影响着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支出,是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结果是形成实物或者取得服务。对机关运行经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关键是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一、 定额和标准的含义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是指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有形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数量标准,同时也涵盖治理、技术等标准。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如办公用房的面积、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与技术参数等。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是指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的飞机机舱等级、火车软硬席、轮船舱位等标准,都属于服务标准。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是指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使用的具体金额标准,通常表现为某类实物或服务的“价格”。本条使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这一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保持了一致。

机关运行经费开支标准是指机关运行经费开支的具体金额标准上限,类似于某类实物或服务可以接受的最高价格。如会议费开支标准是会议费支出每人每天的最高限额。

二、制定定额和标准的要求

本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作为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责任主体。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掌握各机关运行的实际情况,由其作为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责任主体,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客观必然。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财政部门市财政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因此应当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的制定,具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市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的前提和依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机关运行所需实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作为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以此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现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就是根据差旅服务标准的内容和等级,参考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由国管局会同财政部,按照中等偏低的要求测算并制定的。

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制定实物定额、服务标准和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等。二是规矩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在保障公务的前提下,按照务实、节约、适度的原则制定定额和标准,不能贪大求洋,铺张浪费。三是根据机关运行所涉及的项目,分层次、风系统地制定定额和标准,形成完整的定额和标准体系。四是参照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技术、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调整和修订定额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定额和标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在2000年部门预算改革之前,政府机关运行的经费预算主要在“行政管理费”功能预算中编列,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机关运行支出的整体情况。部门预算改革后,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分散在各个部门预算的诸多科目中,甚至一些项目支出也可以列支机关运行经费,导致难以完整清晰地掌握一个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总额、具体结构和支出效果,也无法反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总额和结构。因此,编制专门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完整清晰地反映一个地区、一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总体情况,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财政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因此,本条将财政部门作为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主体。考虑到经费预算编制的区域统一性和协调性,结合“乡财县管”改革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以机关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为依据。

为了保证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编制各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要根据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要对各部门进行合理分类,不能搞平均主义和“一刀切”。不如,根据工作职责的不同,可以将政府部门大致划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决策部门的会议费、培训费等调查研究性质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相对较多,执行部门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贯彻落实性质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相对较多,而监督检查部门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等联系检查性质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则相对较多。需要注意的是,定员定额方式主要适用于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中的基本支出预算,不适用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运行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三公经费”,是指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因公出国(境)等方面的支出。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部门按照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部门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表现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部门收入除财政拨款收入外,还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行政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主要由财政拨款安排;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除通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列支外,财政拨款也安排一部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工作要求,财政部会同国管局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规范“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部分地区和部门,“三公经费”支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

按照本条规定,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即所有用于“三公经费”的资金都必须纳入预算,避免“三公经费”支出源头失控。二是实行规模和比例“双控”,即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占比关系,这样既能有效遏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块速增长的态势,又能避免各地区、各部门相互攀比和苦乐不均,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转嫁“三公经费”的现象。三是严格支出计划管理。政府各部门是“三公经费”的支出主体和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明确支出事由、支出项目、支出内容、支出进度、支出金额等事宜。四是眼睛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严禁政府各部门挪用汽提塔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避免随意支出和奢侈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呈现集中办公的发展趋势,集中办公区内的实物工作也呈现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发展趋势。比如,在中央国家机关,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以及国务院重要会议、国家重大活动的总务保障等事宜,均由国管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在地方政府,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安徽、四川、重庆等省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料等工作由省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特别是实行集中办公的地方政府,如山东省泰安市、江西省南昌市,集中办公区内的所有机关事务均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工作实践中,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了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事务的经费管理工作。在中央国家机关,国管局承担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等专项经费及国务院重要会议、国家重大活动等经费的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了市直机关有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了省直统管住房和省直办公用房修缮经费、省直单位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经费、省直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的管理工作;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预算内相关经费和省直机关单位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住房维修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等等。

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问题作了规定,即这一类经费应当执行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列入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这种经费管理模式实现了“财权”和“事权”相匹配,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准确理解本条的规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本条规定的是一种情形,而非“一刀切”的硬性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只有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了有关机关事务的,才能将相应的经费列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如果机关事务由各部门分散管理,其相应经费还是列入各部门的预算。二是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是指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还要结合实际,执行本级政府制定的一些更具操作性的专项经费管理政策文件。如机关用地管理、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办公用房建设以及大中修等经费的管理等,在中央国家机关,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具体政策文件执行;在地方,要按照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机关运行经费的管理都要执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条单独指明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事务的经费管理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目的是对这种情形作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完善管理体制,创新制度和机制,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增加,方式不断创新,功能逐渐显现。时间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基本制度,顺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是政府支出应该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

一、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约束和调整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都是约束和调整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但侧重点不同。政府采购主要针对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投标主要针对建筑工程及其相关货物,相应地在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有所差异。具体而言,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实行招标采购的,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采购机关运行所需的工程及其相关货物,则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具体要求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一是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依次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上述五种方式均有其适用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顺序依次选择,不得主管随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式。二是规范采购程序。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标的,应当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三是执行集中采购。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和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自行采购,也不得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投标。四是落实政策功能。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原装产品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采购。同时,要严格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二)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不得找标准采购。政府各部门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以及资产配置计划和标准,选择实用、耐用的货物,购买中低档次的服务,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高价购买各类货物和服务,更不得采购奢侈品。政府各部门还要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购买或者建设豪华办公用房,坚决杜绝贪大求洋、盲目攀比等现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一、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

开展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和分析,完整、清晰、准确地掌握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情况,是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掌握中央国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国管局于2010年在13个部门开展了机关运行成本统计报表试填工作,初步掌握了这些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住支出情况,分析归纳了支出结构和存在的问题,对建立中央国家机关运行经费统计报告制度作了有利的探索。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和分析工作,从行政法规层面提出了统计和分析经费运行经费支出的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预算金额、实际发生金额,深入分析支出结构和支出特点,完整准确的掌握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考核制度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考评,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效率性和效益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开展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考评,是建立高效透明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预算管理、节约财政资金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在经费预算绩效考评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至2011年,绝大多数中央一级部门已经纳入绩效评价试点的范围。广东省、上海市等部分地区也开展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

为了保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考评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本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考评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开展分析评价工作。做好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关键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这套体系,既要有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部门的通用评价指标,也要有适用不同类别部门特点的附加指标;既要有综合性指标,也要有效果指标,等等。总之,要通过这些指标体系,全面揭示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情况、特点和趋势,对政府及其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作出完整。客观、准确的评价。

开展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有利于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控制机关运行各项开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今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条件成熟时逐步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机关资产是指由各级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从总体上看,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大多都承担了机关资产管理职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国管局负责中央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在地方政府,吉林、湖南、四川、深圳、厦门等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了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家具等机关资产的构建、维修、调配、处置等任务。

建立完善的机关资产管理制度,是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抓好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树立分类管理的理念。根据资产形态和性质,分别制定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家具、文物和陈列品、软件等资产管理制度。二是体现不同环节的管理要求。资产配置环节要建立健全配置标准、配置计划、配置审批等制度;资产使用环节要建立健全建卡建账、领用退还、日常维护、调剂使用等制度;资产处置环节要建立健全处置审批、方式选择、处置收入管理等制度;统计评价环节要建立健全统计报告、绩效考评等制度。三是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在制定和实施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和富过程中,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办公用房、机关用地等资产的不同类别,依照部门职责分工,主动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管局自2009年以来组织开展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对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核批复和汇总分析,较为全面地掌握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总量、分别和增减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类制定子资产配置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根据机构人员数量,结合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情况,在资产配置方面的上限标准,包含数量、技术性能、价格限额、使用年限等。在工作实践中,制定资产配置标准首先要制定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通用资产是指为满足机关一般办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目前,办公用房配备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公务用车配置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实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编制、排气量和价格上限以及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方面,国管局和一些地方政府个根据实际,出台了相关标准,对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技术规格、使用年限等作了规定,比如,《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等。

立足工作实践,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具体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要求(有条件的,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要求)。制定资产配置标准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类制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所使用的资产共性较多,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等,标准的制定相对便利。事业单位涉行业众多,资产类型多样,应当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分类制定。

二是务实节俭。资产配置标准应当以满足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为原则。一方面,要杜绝不计成本,追求高标准、高档次,满足增加配置数量和提高配置档次等行为。另一方面,要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满足办公、保密等客观需要。如有些部门工作保密性要求高,涉密计算机和外网计算机就应当分别配置。

三是合理可行。既要考虑现阶段资产使用的实际需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的财力可能,处理好需求与可能的关系,确保标准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也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各自情况,为不同部门和单位保留必要的执行和操作空间,确保标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积极稳妥。资产配置标准涉及方方面面,情况复杂,在工作实践中很难做到一步到位和全面详尽。因此,可以先制定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再逐步制定专项资产配置标准。也可以先在部分单位试点,条件成熟后,在推广到其他部门和单位。

五是动态调整。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政府及其部门绿之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导向、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调整、修订资产配置标准。

二、政府各部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

资产配置计划是预算编制的基础,也是下一年度资产管理工作安排。做好配置计划有利于合理分配物力和财力,实现机关资产合理布局,为机关正常运行提供及时有力保障。本条规定政府各部门根据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以存量定增量,主要依据是配置标准中的数量标准,配置后的资产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标准;二是配置计划的编制要考虑标准中的最低使用年限;三是根据配置计划中的资产类别、性能、数量确定下一年度可能发生的资产配置预算,主要依据是配置标准中的价格标准。

编制资产配置计划,要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和原则,对于临时性、一次性活动所需配置的资产,应当主要采取租赁或者调剂的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一、建立健全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本条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部门内部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具体办法,丛制度上保障资产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资产采购制度。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还要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收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二是资产入库等级制度。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点验资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禁不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交付部门使用;验收入库后,要及时将单据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三是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库存类物资分类存放,做好数量清、质量明;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四是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资产领用工作程序,资产出库后,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信息,建立信息台账,明确资产的具体使用人员;工作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及时交回所用资产。

二、加强闲置资产处理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是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加大闲置资产调剂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产使用效益,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重要方面。本条规定,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在工作实践中,政府可以授权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闲置资产,同时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内部优先调剂。凡机关闲置资产,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优先调剂;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无法调剂使用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在管理范围内调剂,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二是行政手段为主。闲置资产内部调剂,应当服务和服从机关公务需要,由行政主管机构统筹考虑,统一调配。为了推动闲置资产调剂工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将建设,及时掌握资产需求情况;同时,积极构建资产调剂平台,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对于无法调剂的闲置资产,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财务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通过充分竞价确保处理收益最大化。公开拍卖处置闲置资产,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拍卖处理资产的信息要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二是程序要规范,严格遵守资产处理的有关规定;三是对竞买者要给予相同的待遇,不要搞歧视;四是涉密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脱密的必须脱密。

闲置资产处理除公开拍卖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捐赠、厂家回收等方式。闲置资产的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者扶持贫困的确发展为目的,坚持节俭、经济和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闲置资产的社会效益。闲置资产的厂家回收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再交由厂家回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