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局各科室、下属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二)机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局下属单位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五)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途径;
    (六)承办的事业收费项目;
    (七)重大决策项目;
    (八)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九)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多种方式:
    (一)门户网站;
    (二)局机关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三)报刊、广播、电视;
    (四)政务微博、微博;
    (五)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及材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分为提出、审议、公开和反馈四个程序
    (一)提出。各科室、下属单位根据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交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二)审议。局领导按分管职责权限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公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后予以公开。
    (四)反馈。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出解释或解答,并向当事人做出反馈。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