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完整;
(二)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
(三)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四)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六)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发布信息;
(八)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制作社会评议方案及测评表;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科室(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 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科室(单位)的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选聘。
第九条 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五)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六)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