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公章) 主管单位(公章)
性 质 |
□配备 □更新 □调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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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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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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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辆 |
排 量 |
升及以内 |
单 价 |
万元以内 |
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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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数 |
辆 |
实有数 |
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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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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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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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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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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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及承诺 |
理由:
承诺: 1.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4.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5.旧车在新车上牌后1个月内上缴至市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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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局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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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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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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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六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财政局、市管局、车管所各一份)
填表说明(本页无须打印)
1.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二级机构需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性质:据实勾选配备、更新、调剂。
3.车型:分为轿车、商务车、越野车(SUV)、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或其他;新能源车须注明,例如:新能源轿车、新能源商务车、新能源越野车等。
4.排量:汽车排气量,例如1.6升(含)以下、1.8升(含)以下、3.0升(含)以下或其他。
5.用途:分为实物保障、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业务或其他。
6.单价:为车辆的裸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例如:12万元以内、18万元以内、25万元以内、45万元以内。
7.资金: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专项经费或其他。
8.编制数: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车辆核编情况据实填写。
9.实有数:根据车辆保留情况据实填写。
10.备注:若有其他说明事项可在备注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