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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调剂使用审批表

发布时间:2023-03-28 16:58 信息来源:局综合管理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申请单位(公章)                 主管单位(公章)

  

配备        更新       调剂

  

  

  

单车价格

  

资金来源

编制数量

        (辆)  

实有数量

     (辆)

申请理由

市机关事务局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备  注

车牌号

车架号

(本表一式六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车管所各一份)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二级机构需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性质:据实勾选配备、更新、调剂。

3、车型:车辆型号,例如:轿车、商务车、越野车(SUV)、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或其他。

4、排量:汽车排气量,例如1.6升(含)以下、1.8升(含)以下、3.0升(含)以下或其他。

5、用途:分为实物保障、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业务或其他。

6、单车价格:为车辆的裸车价(不含购置税),例如:12万元以内、18万元以内、25万元以内、45万元以内。

7、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专项经费或其他。

8、编制数量: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车辆核编情况据实填写。

9、实有数量:根据车辆保留情况据实填写。

10、备注:更新(调剂)车辆须在备注栏填写移交(调剂)车辆的车牌号和车架号,若有其他说明事项可在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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