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2008-0003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 文号: 财购〔2020〕305号
发布日期: 2020-08-24
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2008-0003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
文号: 财购〔2020〕305号
发布日期: 2020-08-24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4 10:32 来源: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但达到6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即使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也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但达到30万元,其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但达到30万元,其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此页无正文)

宣城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