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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负责人:市机关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双燕同志文字解读】《宣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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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负责人:市机关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双燕同志文字解读】《宣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10
【部门负责人:市机关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双燕同志文字解读】《宣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0 09:11 来源: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安徽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住宅等其他用房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主要原则

办公用房维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约”原则,维修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申报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标准。

四、维修标准及条件

(一)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主要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本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二)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和档次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严禁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要求。

(三)原则上每个单位一年内最多开展一次办公用房大中修,一个季度内集中申报一次办公用房日常维修。

(四)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具体条件为:

1.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2.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斑驳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3.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的。

4.房屋屋面渗漏,部分屋面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5.水、电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安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6.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情形。

五、维修项目报批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确需维修的,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宣城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申请表》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书面维修申请。申报维修项目时提交下列材料:

1.办公用房维修申请表、维修方案、项目预算清单。

2.涉及消防、冷暖等特种设施设备的需提供质检、消防、安检、环卫环保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3.属危旧房改造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报告书。

4.大中修项目还需提供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权属情况、坐落位置、建成年代、分配使用情况、日常维修档案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维修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工程预算控制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工程预算控制价满10万元不足6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标准动态调整)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核申报资料、核实现场后,委托第三方招投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

(三)工程预算控制价在60万元(含)以上的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维修项目的变更与验收

(一)工程量变更在项目中标价10%以下的,由申请单位、维修企业、市机关事务局三方共同签署工程量签证单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量变更超过项目中标价10%(含)且不到20%的,或工程主要工艺、用材变更的,申请单位还须事先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工程量变更追加审批表》,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方可实施。

(三)工程量变更超过项目中标价20%(含)以上的,市机关事务局不予审批,维修申请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四)项目竣工后,由维修申请单位组织,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验收。

(五)任何涉及消防、人防等专业设施的工程完工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出具相应合格文件资料。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机关事务局

解读人:市机关事务局党组成员邓双燕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1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