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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修订印发《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宣行管办〔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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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修订印发《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宣行管办〔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05-10
关于修订印发《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17:20 来源: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对《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施。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结合本单位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一、资产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动植物;

(二)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重要设备指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二、资产管理

办公室统筹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实物管理。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局机关各科室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资产实物登记、统计、调拨和处置工作;负责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等。

三、资产核算

局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主要职责为:局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对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核算;负责进行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资产购置

1.每年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再由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具体负责人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具体负责人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根据经费来源,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负责采购的人员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五、资产验收、保管、登记使用及报废

1.新购入的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科室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具体负责人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局财务人员。

2.各科室使用的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外借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一般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报废、丢失、损坏),由相关科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实行;大型资产的移交、报废、损坏等情况,由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行。

六、资产清查

要坚持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科室使用的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年底由局办公室牵头对全局的资产全面复查一次,每年初由局财务人员牵头对上一年度的账面资产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资产赔偿

各科室的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原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