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围绕绿色矿山如何建设这一主题,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力争通过5年努力,基本扭转传统粗放浪费的矿业整体形象,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和新格局。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构建部门协同、四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构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创薪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引导形成有效的矿业投资,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切实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三大具体任务。
一是转形象: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二是转方式: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创薪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经济增长新途径。三是促改革: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通过制定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总结形成全国行业性绿色矿山标准、逐步推出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步走,完善制定绿色矿山领跑标准。以点带面,整体推动全域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设是“点”,实施主体是矿业企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是“面”,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选择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的市或县,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连片、整体推动全域绿色矿山建设。
六、主要创新举措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在新形势新要求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机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落实政府的引导推动和监管服务责任。一要四级联动,重心下沉,落实责任。中央六部门主要是部署指导,提供政策依据;省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市县两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二要制定标准,明确政策,制定本地区推进工作方案,细化形成操作性政策措施。三要强化监督,优化服务,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
二是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一要主动担当,建设推进。各矿山企业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力推进技术体系、产业模式、运营方式创新,走出一条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质量有效益的矿业发展新路径。二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必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内生动力。对于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将建立“红名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享受相应激励政策。三要接受监督,主动回应。应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回应民众、社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一是请中矿联、各行业协会继续发挥好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实施意见》宣传推广,团结广大矿业企业,扩大绿色共识。二是发挥智力支持和专家作用,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做好绿色工艺、技术、装备的宣传推广。三是做好优秀绿色矿山的遴选,加强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四是创新遴选机制。绿色矿山建设不是新设审批事项,也不得采取传统的评审认定方式。应采用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达标入库、自动享受相关政策的新机制推进工作。
同时,因地制宜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加强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七、保障措施
此次六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从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个方面,拿出了“真金白银”的激励政策措施。
一是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从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投放和出让等,依法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是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
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四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将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五是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三是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五是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八、下一步工作
按照《露天开采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安徽省)(DB T 3248-2018)》、《露天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安徽省)(DB 34T 3249-2018)》 和《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工作的通知》(宣国土资函〔2018〕184号)、《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绿色矿山储备库的通知》(宣自然资规函〔2020〕460号)要求,扎实推进宣城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九、施行范围
施行范围:宣城市
十、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汪辉云
联系方式:0563-3035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