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8月,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2021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3〕96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定价原则,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配置。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
二、基本考虑和主要内容
《办法》条款内容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坚持放管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将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并进一步细化具体定价范围。除此之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
(二)突出杠杆作用。一是实行差别化收费。二是合理确定计价方式,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用计时方式收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车辆,可以采用累进式加价的阶梯收费;同时明确免费时限,鼓励即停即走。三是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实行错时错峰共享。四是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收费减免。
(三)体现公益属性。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其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从低确定。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长。
(四)注重联合监管。明确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同监管。对明码标价、票据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各种行为,提出具体规范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合法诚信经营。
《办法》共28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停车收费管理层级、定价形式、政府定价范围和市场调节价范围;政府定价程序及定价原则、市场调节价遵循原则;差别化收费原则、计费方式;免费情形、减免优惠规定、停车设施共享;明码标价、停车设施设置、收费信息公开、行业规范、监督检查、部门协同职责等。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事项
(一)关于政府定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车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如下:1.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交通场站(含机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3.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5.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6.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上述之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关于定价原则和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提出申请或建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类别、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经营成本、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同时,明确停车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可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方式确定。
《办法》还要求各地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的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要从低确定。
(三)关于计费方式
《办法》指出,停车收费采用计时、计次、包时段等方式收取。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合理确定计费单位时长,并设置当日或者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采用计次方式收费的,可以根据停车资源情况,合理设置计次最高停放时限。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用计时方式收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车辆,可以采用累进式加价的阶梯收费。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停车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
(四)关于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对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给予免收一定时长停放服务费;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老旧小区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可以适当提高优惠幅度;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
《办法》还明确了免费停车的情形,如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收费监管
《办法》强调,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优惠减免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当标明收费依据。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或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未提供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费。
《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提出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规则,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解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价费处
联系电话:0551—636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