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2021年10月,市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宣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宣行管〔2021〕35号),根据工作需要,2022年12月印发了《宣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宣行管〔2020〕35号)。2份文件实施以来,在消除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发现存在较多需完善 之处,如工程量增加标准过松,部门主体责任发挥不明显等。为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审批流程,厘清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工作,2024年10月28日,市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宣城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公用房定义与维修原则
《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保障市直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等其他用房可参照执行。
办公用房维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约”原则,重点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资源消耗。同时,严禁巧立名目进行非必要性维修,禁止变相新建、改建和扩建。
三、维修条件与标准
《办法》明确了办公用房维修的具体条件,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斑驳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的或损坏的;房屋屋面渗漏,部分屋面塌陷,需进行维修的;水、电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安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的;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情形。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和档次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严禁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要求。
四、维修项目分类与组织实施
根据修缮工程量,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工程预算控制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为日常维修,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管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工程预算控制价满10万元不足6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标准动态调整)的,经市管局现场踏勘审查后,由维修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内控制度组织实施;工程预算控制价在60万元(含)以上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办理。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严格按照图纸和合同内容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追加。对确需变更、追加工程量的,需经市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增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中标价的10%。
五、禁止行为与频次控制
《办法》严禁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严禁以大中修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严禁借办公用房大中修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拆分维修项目,规避立项审批和政府采购。
原则上一年内最多开展一次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两次办公用房日常维修。
六、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办公用房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市管局负责受理审批维修申请、控制维修标准、监督检查各单位维修项目等工作。维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提出维修申请、选定维修企业、监督工程质量及安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工程款支付、质保金退还等工作,并建立维修台账接受社会监督。维修单位负责审批其所属二级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并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组织实施,审批表须报市管局备案。
七、附则与施行日期
《办法》对未经批准维修、超标准维修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规定,并明确了不在宣城市区的驻地办事处等单位及市直单位所属二级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维修管理要求。《办法》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读人:市机关事务局党组成员邓双燕
咨询服务电话:0563-301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