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宣城市市直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15 10:25
来源:局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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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背景与制定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机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起草《宣城市市直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构建全链条、规范化、精细化的新能源公务用车管理体系,旨在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提升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严控运行成本,盘活闲置车辆资源。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严格对标上位文件、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直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新能源汽车有关性能指南》《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皖发改产业规〔202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
二、起草过程
全面梳理国家、省、市三级相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外地市先进管理经验,立足我市公务用车采购、管理、维修、充电等实际情况,完成初稿。广泛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意见,吸纳合理建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印发。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参照执行对象:全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
3.车辆界定: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市直机关公务活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12条,覆盖配备比例、价格标准、性能适配、更新年限、采购管理、维修管理、监管管理、租赁管理、规划建设、职责分工等内容。
1.配备比例。应首选国产新能源汽车,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
2.价格标准。配备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其他车型价格不得超过同类型燃油汽车标准。采用“车电分离”方式的电池租赁费,不得突破相关定额标准。
3.监督管理。对当年出车次数少于50次或行驶里程小于1000公里的闲置车辆,以及混合动力汽车电驱动行使里程低于总行驶里程40%的,将在核查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核减使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五、政策创新与特色亮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与基层实操需求,重点优化六项内容。
一是扩宽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参照执行,避免重复立制、提升政策统一性。
二是强化性能适配,明确优先配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续航里程不低于100公里,严格对标国家技术规范。
三是规范维修管理,要求维修衔接原厂质保,定点维修机构须具备电池、电控专业维修资质,筑牢安全与质量底线。
四是严控采购管理,在预算额度内规范选购,通过议价降低成本、提升资金效益。
五是配套充电设施,明确公共机构充电车位配建比例宜不低于整体车位25%,同步规范运营管理、数据直连,夯实使用基础。
六是厘清职责分工,细化机关事务、财政、发改等部门监管与建设职责,形成协同推进、高效落实的工作合力。
六、新能源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图
七、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科
解读人:佘仕琦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