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2 08:32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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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问题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目前,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上位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缺少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2006年5月,我市出台了《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2020年12月,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该办法因部分内容已被2016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所涵括,且依据的部分上位法已调整,被宣布失效。之后,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依据主要是《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这已不能满足当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亟需重新制定出台《办法》。
二、立法依据
(一)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
(二)参阅借鉴了合肥、芜湖、常州、长兴等地有关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24年4月,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明确了起草工作任务和分工。起草小组收集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2部,梳理分析了全国各地特别是周边地区建筑垃圾管理立法经验和创新做法,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几经修改,形成了《办法》初稿。5月22日,在原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5月29日,召开建筑垃圾管理企业座谈会,征求10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意见。5月30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意见。6月25日,书面征求市建筑业协会意见。通过上述途径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10条,予以合理吸收采纳。7月3日,市住建局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办法》。7月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7月2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法》送审稿。7月23日,《办法》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管理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核准备案、运输规范、管理措施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至七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含义、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即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原则,即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三是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重点包括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八至十一条明确了装修垃圾的管理要求,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方面要求。
第十二至十五条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过程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至十八条明确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至二十三条明确了信息化全过程管控、跨区域联合执法、举报投诉、行政处罚、实施时间等方面内容。
五、主要举措
(一)明确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要求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等要求。
(二)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
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提升处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办法》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三)明确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等禁止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跨区域建筑垃圾贮存、处置、利用信息通报及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跨区域道路交界地带、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二是完善数字化监管手段。结合“数字宣城”建设,运用信息化及物联网技术,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处置场所实时监管等多功能建筑垃圾综合监管系统,对建筑垃圾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三是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李康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833132